刘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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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区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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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怎样的

作者:刘柏林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次举报

 在司法审理罪犯罪行时,我们经常会看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属于犯罪,也都是未成功实施犯罪的,但性质上却却大有不同。

  网友咨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犯罪未遂:是指对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得逞的行为。犯罪中止:指的是犯罪分子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为个人意志的原因,从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去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做出的行为。

  犯罪未遂需要符合的三个条件是:一是作为犯罪分子已经开始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的目的未得逞,三是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这一点也是与犯罪中止区别最大的因素。犯罪中止的条件,只有第三条和犯罪未遂有区别,犯罪中止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意志选择放弃犯罪或者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

  律师补充: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均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一般比较容易区分,但在被害人反抗情况下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但实践中存在争议。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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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柏林律师:重庆市黔江区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黔江区
  • 执业单位: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诉讼、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