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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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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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王丽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70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21日,唐某驾驶大型客车,将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刘某撞倒致其受伤。经认定,由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疝、脑积水。经鉴定,刘某因交通事故外伤后遗症构成一级伤残。

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刘某将唐某所在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5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于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身心受到重创,但唐某所在运输公司在事后积极予以配合救治,全额支付其在温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等费用,故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万元。而刘某对于定残后护理费按照最长护理期限20年计算、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均过高,认定其合理损失为9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受害人一方往往会聘请代理人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一些代理人缺乏责任心,不管是否实际遭受损失,把所有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均纳入诉请范围,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漫天要价,先入为主给受害人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期待,不仅增加法院调解难度,而且一定程度上激化双方矛盾。

其实,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就交通事故案件而言,“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和其他如事故致受害人流产等特殊情形。而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受害人一方不能感情用事,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证据存在瑕疵

想维护自身权益有点难

典型案例:

去年3月11日,刘先生在倒车时,撞上虞先生致其膝盖软组织受伤。经认定,由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虞先生将刘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今年1月9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虞先生7430元。

赔偿款拿到手后,虞先生发现伤势不见好转,因为没钱去医院进行治疗,他只能去药店买些便宜的药品。而这笔买药费用,他认为是属于交通事故后新产生的后续医疗费,于是他又将刘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虞先生没有提供医院门诊记录,只提供购买药品的药店发票。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虞先生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上没有相应病历及医生医嘱佐证,配药的必要性无法认定,且部分票据没有显示药品名称,关联性无法认定。虞先生又提供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一张,主张这是对劳动能力评定支出的费用,但法院认为这张票据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最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而提交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且与自己的主张具有紧密的关联。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尤其要注意保管医生医嘱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结合这些证据才能证明自己实际受到的损害程度和损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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