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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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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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这件事,即使全款购房离婚后也要分割房产

发布者:王丽华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83人看过

20183月,家住石家庄的小刘(男)和小陈登记结婚。婚前,小刘父母已为小刘在城区购买了一套近130㎡的房子,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刘个人名下。婚后不久,小陈提出想在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刘全家有些不情愿,但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小刘和父母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并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小刘和小陈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变淡。前不久,小陈竟提出了离婚,还要求分割房产——房子归小刘所有,但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

小刘非常愤怒,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了小陈的名字,也不能改变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性质。

于是小张和父母一起前来咨询律师,那么小赵真的有权分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律师解读:

第一,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小刘和小陈共同共有。

这套房产虽然是小刘的父母全额出资的,但在未加小陈名前,产权登记在小刘的个人名下,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该房产的权属性质,不会随着小刘与小陈的婚姻结合而发生变化。

房产证上加小陈名的行为,则属于小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陈的行为,并且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小刘便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已明确载明小陈为共同共有人后,该房产便属于小刘和小陈共同共有。

第二,小陈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比如,小刘和小陈可以约定对该房产分别享有50%50%的产权。

而所谓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小刘和小陈对该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分割前都是所有权人。当然,因小刘和小陈解除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的共有基础已丧失,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但要说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并非就是简单的两人各占二分之一。共有财产的分割,会优先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但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在该案中,考虑到房产全部由小刘的父母出资,双方结婚仅仅九个月后便离婚,时间很短。此外,小刘在婚姻中无原则性的过错。

律师认为,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应归小刘所有,但小陈仍有权享有小部分的房产价值。

但如果双方约定了赠与的份额,应按双方的约定对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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