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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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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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王丽华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637人看过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律师的意见为:

      一、夫妻另一方首先应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未明确约定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推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生存一方不能证明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自己与死亡一方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且第三人与死亡一方在借贷过程未明确约定债务为死亡一方个人债务,故依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生存一方应对债权人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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