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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刘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贾春林|时间:2022年05月09日|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31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孙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X。

申请人孙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孙X申请称:一、孙X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点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孙X于2021年3月31日发现银行账户不能使用,询问银行客服后得知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冻结。孙X主动联系了南充中院,了解到刘X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19号裁决申请了强制执行。虽然深圳国际仲裁院是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裁决,但并未送达到孙X。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应当自孙X从南充中院处获得仲裁裁决书时起算,至申请撤销裁决时仍在六个月之内。

二、孙X有证据证明仲裁程序不合法,未保障孙X的基本权利,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由于仲裁程序不合法,导致孙X未能参加庭审,未能对刘X已经根据《借款协议》在担保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项目回款中扣除了借款和诉讼时效已届满以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期间等重要问题发表意见。根据刘X提供的送达凭证,多份送达给孙X的文书分别为“他人代收”、“同事代收”,尤其是包含了开庭时间的《书面审理程序指令》为“门缝代收”。刘X对“门缝代收”补充的《证明》也只盖了个邮戳,既没有证明单位应加盖的行政印章,也没有负责人的签字,也没有对经办人员具体收件核实过程的描述。深圳国际仲裁院将“门缝代收”、“他人代收”、“同事代收”等认为已经送达,没有保障孙X的基本权利,影响了案件结果的公正。

三、孙X有证据证明刘X向深圳国际仲裁院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错误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决。该情形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1.刘X主张孙X至今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根据两份《借款协议》中第2.2条约定在合作项目中扣除任何款项。刘X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其隐瞒了已经从担保人*公司(孙X的独资公司)在德阳XX狱项目的893万元工程项目回款中扣除了借款本金110万元的证据和事实。2.《借款协议一》2.2约定了如孙X不能如期还款,刘X有权直接从*公司与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德阳XX狱合作项目未收款项中扣除借款本金。*公司以刘X及其配偶赵X的名字命名,刘X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比例35.77%),其配偶赵X(投资比例32.73%)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公司在《关于清偿孙X的债务的担保及承诺》中也承诺了以其与*公司在德阳XX狱合作项目未收款8,930,000元作为清偿该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且特别明确了用该项目的第一笔收款1,800,000元偿还500,000元借款。4.600,000元的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6月14日,5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4月9日。5.刘X的500,000元借款事实上已经于2016年4月12日得到了清偿。德阳XX狱在2016年4月12日已将项目款1,788,000元(即*公司担保承诺书中所指的180万元)付至了刘X控股的*公司。由于此前的《借款协议一》约定了刘X有权直接扣除借款本金,*公司也书面明确承诺了以第一笔180万元偿还50万元借款,1,788,000元已于4月12日实际支付到刘X控制的账户,担保人已经替孙X偿还了500,000万元借款。6.刘X的另一笔600,000元借款已于2016年6月29日得到了清偿。德阳XX狱在2016年6月29日将项目款3,575,000元付至了*公司,孙X的600,000元借款已经由担保人*公司代为偿还。另外,德阳XX狱还在8月4日付款了535,000元,11月8日付款893,000元,12月23日付款893,000元和337,351元,12月29日付款161,208元、1,178,792元和110,000元。*公司用德阳XX狱工程项目回款中的893万元担保孙X所借的110万元,实际到账的担保款远超孙X的借款金额。7.两笔借款均已及时清偿,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定孙X尚欠110万元本金是错误的。两笔款项即使要算违约也只晚到账了3天和15天,不应当裁决违约金按24%的利率标准从2016年计算到现在。8.刘X掌控着孙X的全资公司数百万元工程项目款,其不选择约定的经济、快速的直接扣款的方式实现债权,而是选择债权到期三年半之后才通过仲裁方式主张借款有悖常理。刘X所控制的*公司是一家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从《借款协议》及所要求的《担保承诺》均可看出是很专业和谨慎的,其不可能不知道诉讼时效的重要性以及仲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仲裁费高达55518元)会远高于直接扣款方式。若孙X的借款未归还,刘X不可能会等到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才申请仲裁。刘X在三年半之后提起仲裁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借款没有偿还,而是因为*公司与*公司在合作中另外产生了经济纠纷。*公司多次向刘X及其助理李X(*公司监事)、陈某(*公司商务)要求核对账目均无果。刘X以110万元是孙X个人的借款为由提起仲裁,并且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已从*公司担保款中扣除借款本金的事实。

综上,请求:1.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19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用由刘X承担。

刘X答辩称:一、涉案仲裁组成、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文书均已合法有效送达,且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其申请。二、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本院经审查查明:刘X因与孙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深国仲裁1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孙X向刘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二)孙X向刘X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6年4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孙X向刘X补偿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3,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5,518元,刘X承担人民币10,785元,孙X承担44,733元。刘X已预交人民币55,51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用,不予退还。孙X直接向刘X支付人民币44,733元。(五)驳回刘X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另查明,孙X身份证地址是四川省四充县。刘X在仲裁期间提供的孙X的另一送达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XX。深圳国际仲裁院向上述两地址邮寄仲裁通知、组庭通知、裁决书等。邮寄至孙X身份证地址的裁决书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邮寄至孙X北京地址的裁决书2020年8月21日被他人代收。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孙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案仲裁裁决邮寄给孙X的退回的最迟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孙X应在此日后六个月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孙X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孙X称仲裁送达程序违法。根据涉案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仲裁院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1.送达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户籍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口头或书面向仲裁院确认的地址、对外使用的任何有效地址、当事人协议中列明的地址或者仲裁院认为适当的其他通讯地址中的任意一个地址。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向孙X身份证地址送达仲裁通知等,符合上述送达规则,即使其本人未签收,亦属有效送达。因此,仲裁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认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即(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孙X称刘X隐瞒了已从*公司在德阳XX狱项目的893万元工程款回款中扣除了涉案借款本金110万元的证据和事实。孙X并未指出刘X隐瞒了具体哪个还款证据,也未能证明该证据仅为刘X掌握。因此,不能认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证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X请求撤销(2020)深国仲裁19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孙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乐乐

审判员  李 原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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