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贺福凤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盗窃的情况一受害人失窃的情况不一致,但是根据现有证据,为其辩护。且在庭审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5个多月。、
经审理查明,1、2013年秋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跳窗进入离石区吆驴沟村村民张龙平家中盗窃银元三块,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三块银元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2、2014年8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再次跳窗进入离石区吆驴沟村村民张龙平家欲实施盗窃时,被张龙平抓获。
2015年1月7日,经山西省司法疾病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
也就是在被告人拿到判决后1个月就被释放了,这样的刑期比很多缓刑都要好很多,将来省事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