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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纠纷

发布者:谭东梅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后不久,我方当事人与两被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商讨合伙投资公司,拟合作生产销售口罩。商讨期间,两被告中的女方通过微信向我方当事人发送了《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口罩生产合作协议》等合作文书,但我方当事人与两被告一直未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分红以及亏损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也未签署任何的协议。后被告双方以避免错失投资良机为由不断向我方当事人督促转款,我方当事人考虑到时值疫情防控时期,全国上下口罩供不应求,向被告中的女方转款30万元以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在我方当事人转款后,二被告一反之前推动合作时的积极态度,我方当事人遂提出终止合作。但两被告一直拒绝退还合作款项,我方当事人多次催还无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两被告退还我方当事人合作款项30万元并裁定执行冻结及限额财产。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请,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出因为口罩的闹剧终于停止了。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作为代理律师,一直主张双方拟合作但未合作、我方当事人所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意向款,那么投资不成对方自然应当返还;但对方当事人在庭上一直称双方系股权转让纠纷,我方当事人所支付的款项未股权转让款,且称我方当事人违约在先,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还扬言要追究我方当事人的责任!

但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没有支持对方的观点,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支持当事人虽向被告转款30万元以促进合作的进行,但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也未实际享有任何投资人的权益。即:双方虽拟合作,但未达成实质的合作关系。

除上述本案争议焦点外,还有另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在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二被告迅速提出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欲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转移财产。但在本案中,我们认为与我方当事人进行交涉的是夫妻双方,商讨合作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在,系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故可认定此债务为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告的30万元合作款项也以此向法院进行了详细说理,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1、转款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听起来诱人的项目,背后也一定藏着风险,我们不要轻易地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丧失了判断能力。在选择项目、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稳妥、靠谱的合伙伙伴。

2、在与他人进行民商事合作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界限以及分红等事项并且及时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的合同。尽量不要在未签订书面协议且约定清楚的情形下与对方发生金钱关系!

3、所有的转账一定要备注用途!所有的转账一定要备注用途!所有的转账一定要备注用途!(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4、当发现事情苗头不对,及时止损!并立即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

5、保留所有的聊天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6、在涉及到财产执行的案件时,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迅速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财产保全,以避免判决结果得不到执行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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