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代理邓某院长诉广东省某研究院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系列纠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支持我方的仲裁请求,现案件亦已执行到位。之后,广东省某研究院反过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方返还“预支工作经费”10万多元。我方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全程介入处理案件的证据搜集及答辩等应诉工作。
我方注意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虽然申请人在此前的系列案中有提出预支经费一事,但从未正式以诉讼等形式完整提出过返还主张,并且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亦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该主张,现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诉讼风险,我方另外从涉案款项为报销款项而非预支款项,并进一步从举证责任分配、转移等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答辩。
2018年9月21日,我方收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书采纳了我方的仲裁时效的观点,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