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婵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手无合同却大获全胜的离奇案件(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婵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8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成为被告的经销商。合同约定货物采用订货制方式,在原告完成货款支付后的45日内,被告应当交付货物。2016年2月29日,原告按照约定将255,050元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4月14日完成交货,但直至2016年5月7日,原告才收到被告寄送的《发货通知函》,此时距离货款支付之日已长达69日。期间,原告曾于2016年3月提出过解除合同的想法,被告当场同意并表示向原告全额退还上述款项,但要求原告先行把合同返还被告。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当日即交出合同原件。后经原告多次以短信、电话等形式催告,二被告仍未按约定退还上述款项,并多次阻碍原告取回合同,甚至出尔反尔,向原告发出前述《发货通知函》,故而成诉。我作为原告的律师,全权代理本案的庭审事宜。

对我方当事人而言,缺失涉案合同是最大的诉讼风险,根据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我方随时陷入诉请不被法院支持的窘迫局面。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我方在提交立案材料之前,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电话录音等证据的收集及整理工作,并最终确定以“被告逾期交货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对涉案合同享有法定解除权”作为我方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谁料,被告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一份自称是涉案合同的《协议书》,经我方当事人确认后,该份合同为被告恶意伪造,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我当事人真实签名。我方当即申请法院进行笔迹和指模的司法鉴定,并密锣紧鼓进行下一步的庭审部署。果不其然,鉴定结果显示该份合同并非我当事人真实签名,其上指模亦非我当事人所按,我方根据鉴定报告,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按照不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相关事实认定。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不服,继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处理商事类民事纠纷时,往往出现很多证据缺失或者庭审漏洞,只要抓住案件的关键焦点,从证据分配规则切入并及时结合案情进展,才能真正扭转局势,占据主导的诉讼地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