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罗某贞、李某梅、李某、李某东诉杨某华、东莞市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某财险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律师受东莞市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参与案件庭审,并从如下几大方面予以积极应诉:
1、误工费
在无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仅凭单位出具的证明, 月工资2600元不足以取信,应当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2、护理费
根据我方提交的《东莞市友谊医院住院收费专用发票》,护理费包含在医疗费中,已由被告二支付,原告无权重复请求。
3、交通费
时间、人数对应不上。
4、住宿费
没有发票。
5、死亡赔偿金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死者李怀亮经常居住地为农村, 死亡赔偿金应按东莞市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6、精神抚慰金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7、医疗费及丧葬费已由被告二支付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答辩事由,将原告70多万赔付主张削减到9万多,在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内,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为当事人挽回70多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