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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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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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辩护形态

发布者:方洪林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87人看过


刑事辩护辩护形态

              陈瑞华

(一)无罪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因不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2.因证据不合法不能定罪;

3.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二)罪轻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不构成被指控重罪,只构成相应的轻罪(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致死等等);

2.降低犯罪数额;

3.在数罪中减少罪数。

(三)量刑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降低法定刑幅度;

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四)程序辩护。包括两种情况:

1.排除非法证据;

2.挑战一审程序的违法性。

(五)证据辩护。包括两种情况:

1.质疑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2.质疑全案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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