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辩护形态
陈瑞华
(一)无罪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因不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2.因证据不合法不能定罪;
3.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二)罪轻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不构成被指控重罪,只构成相应的轻罪(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致死等等);
2.降低犯罪数额;
3.在数罪中减少罪数。
(三)量刑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降低法定刑幅度;
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四)程序辩护。包括两种情况:
1.排除非法证据;
2.挑战一审程序的违法性。
(五)证据辩护。包括两种情况:
1.质疑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2.质疑全案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