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在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盼采纳:
上诉人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对所犯罪行真诚悔过:自公安侦查至一审法院审判,上诉人自愿认罪,对受害人陶某某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陶某某的谅解。鉴于以下情形,请二审法院对赵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 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多次强调受害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朋友关系,受害人也多次自称其与本案上诉人赵某某是朋友,并且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他们关系很好,平日闲暇都会在一起玩耍。
辩护人之所以强调二者之间的好朋友关系在于:基于好朋友关系,一方不会平白无故,随随便便伤害自己的朋友。并且,基于好朋友关系,当朋友与其他人(陶某某与代某某)产生误会、纠纷时,其最真实的心理是在误会双方之间劝架。
二、 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过程中虽是一个被告人,但曾频繁的以一个劝架人的角色出现,其主观心理是化解陶与代的矛盾,主观恶性较小
起诉意见书所载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受害人与本案另一被告人代某某及“高个男子”产生矛盾在先,为了化解陶与代的矛盾,赵某某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频繁的以劝架人的身份出现。
表现在:公安对赵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第十行“我就和陶亚楠说赶快走开掉,等哈老戴转来不好说,都是认识的人,陶亚楠的那几个朋友也劝陶亚楠”;第三页倒数第五行;第五页“我就打电话给老戴,我说:陶亚楠过来了,他要喊你跟他道个歉”;
公安对赵某某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二页第一行“后面我去和他说老戴要打他”;第三页第一、二行“老戴和姓张那个高个子就要下来打陶某某,我们几个就把他们拉开了”;第三页第十四行“找到他之后我就告诉他,让他去给老戴道个歉,不然他们要来打他”;
公安对受害人陶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三页第一行“他就对我说:你赶紧走,有人要来打你”;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三页“赵宇打电话给我,他说叫我赶紧走了,老戴他们要来打我,我问他到哪里,他说他到门口了”。
以上事实确定:上诉人赵某某在与另一被告代某某伤害受害人陶某某之前并未站在陶与代任何一边。而是劝解陶某某,告诫他回避或者道个歉。
因为受害人陶某某和代某某均与上诉人赵某某相识,赵不希望陶与代二人将误会闹大,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息事宁人,因此好言相劝。他的角色完全就是一个劝架人。而这个劝架人有其特殊之处:“陶某某有自己的四五个朋友,代某某也有自己的朋友”。而赵只有自己一个人,对比陶某某及另一被告人代某某,赵力量极其薄弱。这也就导致其劝架过程必然遭受陶某某及代某某的误会----陶以为他与代是一伙的,代以为他与陶是一伙的。这也加剧了陶某某与赵某某的误会,以至于双方发生争吵,并动手互殴。然,案发之初,赵某某的作用仅仅是劝解陶与戴的误会。
三、受害人在案发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对陶某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三页第十、十一行(我就推了他一下,他也过来推我,我就和他抱在一起摔起来)第三页倒数第一二行和第四页第一行(我就推了他一下,他就过来抱着我和我摔起来,他被我摔在地下,我朋友又过来把我们来开了):”、证人邹云梅证言笔录第三页第六、七行(全部人都来到广场上,陶某某和赵宇走在前面就吵起嘴来,吵着吵着,两个人就抱在一起,陶某某就把赵宇抱到在地上)。
从以上笔录来看,上诉人赵某某努力劝架,然而,事与愿违,受害人陶某某误会了赵某某,误以为赵某某是“老戴的人”,多次先动手(赵多次被陶殴打并摔倒在地)殴打从体格上与其相差甚大的赵某某,并威胁赵某某把老戴找出来向自己道歉。事实上,得到赵某某通风报信后,陶某某完全可以一走了之,也就不会发生后续的受伤事件。陶某某殴打威逼赵某某是导致赵某某打电话给老戴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损害结果的起因,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推动的作用。故,陶某某本身存在重大的过错。
四、 被告人赵某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恳请法庭对赵某某减轻处罚
(一)受害人陶某某与代某某在吃烧烤的地方已经产生了矛盾,后来陶某某在电话里与代某某发生争吵,使得矛盾升级。代某某出现在呈贡广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他与陶某某的矛盾。
赵某某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仅仅起到帮助的作用。
试想,如果陶某某与代某某没有矛盾,代某某也未带着作案工具参与犯罪行为。结合赵某某多次被陶某某打翻在地的情形,仅凭赵某某一人之力是根本不可能导致此次伤害事件发生的。
(二)本案的作案工具不是由赵某某提供的。
所以,赵某某在本案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
五、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以后,积极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形。
六、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犯罪动机单纯,因为自己好心被误会并且被陶某某摔倒在地,还有担心事后遭到报复,气不过才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场所虽然位于呈贡广场,然而事发时候已是深夜。对比,白天在呈贡广场群殴或者在晚上在火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地方群殴伤人事件,犯罪情节轻微。
七、赵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小。据走访了解,赵某某与李艳芳认识并结婚,长期居住在石林,即李艳芳的老家。在村里尊老爱幼,品行端正,深受当地村民、邻居的一致好评。现其妻李艳芳已产下一子,妻儿老小都恳请法庭对赵某某从轻处理。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当地村委会及相邻的书面材料证明:赵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小。然,一审法院却对此材料置之不理。
八、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见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页倒数第七行)里明确“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陶某某先动手推搡赵某某后又出言挑衅,请法庭在对赵某某量刑时予以考虑”。然而,本案上诉人赵某某与另一被告人代某某的量刑一样,证明一审法院并未体现出公诉机关所说的“较好”。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从法律、情理及社会效果多方面考虑,对赵某某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方洪林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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