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医调委的介入,有了医调委,医患双方还有必要委托律师吗?或者是作为患方的委托律师,一定要通过打官司才能为患方争取最大利益吗?答案是否定的。尤其是患方更有必要委托律师,尤其是有医学专长的律师。他们的医学常识会对患者病程过程中医院的过错参与度的评判,病理客观存在的正视,无论是患方还是法院都容易接受或采信。
案例:护士为患儿拔头皮针不慎剪短该头皮针软管,断端软管留置头皮血管内,多家医院均无法取出,威胁患儿健康。
本案的患方委托律师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的奋咏进团队”拥有医学和法学双学位邓律师。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从专业的角度,告知当事人权利:由于医方的操作失误,威胁患儿的健康,医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方有权利主张所有的医药费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损失。注意事项,患儿太小,按有关法条,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经医患双方同意在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的情形下,确认医方全责并无条件地履行赔偿事宜。
纠纷简要情况:患儿冷某,不到二岁,因“咳嗽十余天”,2019年5月13日入住东莞某医院,入院诊断:急性支气管肺炎,14:50护士为其拔头皮时不慎剪短该头皮针软管,断端软管留置在头皮血管内,16:40急送手术室行头皮血管异物取出术,最终未找到头皮血管软管,后陆续到更高医疗机构进一步就诊,均无法将异物取出。2019 年6月5日在中大一院肺动脉CT显示:左下肺动脉起始不细长高密度影,考虑异物的可能性大。患方律师认为医方操作不当导致异物残留患儿体内无法取出,威胁患儿健康,要求医方承担全部的责任。最终,东莞某医院承担全部医药费共计63179元,另外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医调委作为第三方协调处理医疗纠纷,快速解决医疗纠纷,而且不收费的有效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作为官方机构,患方往往会与社会不良风气联系在一起,担心有失公允。不免有戒备心理,对调解的过程与结果持质疑态度。这些担心也并非多余。所以医患双方即使在医调委介入的情况下,建议仍要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尤其是患方,这时候往往六神无主,委托专业的律师及早介入,对争取最大利益是大有裨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