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腔遗留纱布致六级伤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地址坐标:中国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 邓庆奋医疗律师亲办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0日凌晨,患者王女士(时年38岁)因“停经33周,阴道流血1+小时”紧急前往当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急诊B超提示异常,初步诊断为先兆早产、疤痕子宫,高度怀疑胎盘早剥。鉴于病情危重,医院建议终止妊娠,并因自身条件有限提议转上级医院。患者因担心转诊途中风险,选择继续在该院进行手术。
当日7时19分,医院为患者施行了“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全子宫切除术”,成功娩出一活女婴。手术记录显示术中出血约2500毫升,诊断为产后出血、胎盘植入、失血性休克等。患者于术后一周病情稳定出院。
然而,此次手术为患者埋下了巨大的健康隐患。2019年11月,即首次手术约7年后,王女士因持续下腹痛就诊于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盆腔存在巨大混合性包块,初步怀疑为卵巢肿瘤。在后续的腹腔镜手术探查中,医生震惊地发现:盆腔内有一个约12cm×12cm×10cm的实性肿物,与肠管、膀胱、大网膜及盆壁广泛致密粘连,双侧输卵管及卵巢已与肿物完全融合无法分辨。手术最终切除了该肿物及双侧附件。病理检查结果显示,肿物并非肿瘤,而是“异物肉芽肿”,并在其中发现了遗留的纱布及显影条。
至此,真相大白。王女士多年来的痛苦根源,竟是2012年剖宫产手术时,医生不慎遗留在其盆腔内的纱布。该异物引发了严重的慢性炎症、肉芽肿形成及盆腔广泛粘连,最终导致其双侧卵巢及输卵管被切除的不可逆损伤。因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王女士委托邓庆奋律师团队,于2020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医疗过错分析
本案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
医方存在明确过错:医院在为患者实施剖宫产及子宫切除术的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程,将纱布遗留在患者盆腔内,该行为属于明显的诊疗过错。
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全部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遗留的纱布作为异物长期存在于患者体内,诱发了慢性异物性肉芽肿性炎症,导致盆腔脏器广泛粘连,特别是致使双侧附件(输卵管及卵巢)与炎性肿物融合、无法分离并被切除。该损害后果完全是由纱布遗留这一过错行为所导致。
过错参与度高:鉴定意见建议医方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参与度)为91%-100%,这意味着医方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或近乎全部原因。
在诉讼中,患方(原告)及医方(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划分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上述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王女士双侧附件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进行了核算:
支持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核定损失总额:经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786,823元。
责任比例与最终赔偿额:参照鉴定意见,法院判定由被告医院对上述损失承担95%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王女士赔偿共计人民币747,482元。案件受理费亦主要由被告承担。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手术物品遗留体内导致的严重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邓庆奋律师团队在代理此案过程中,重点关注并成功引导了以下几个关键点,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事实清晰,过错明显:本案的核心事实——手术纱布遗留体内并导致二次手术及永久性伤害——通过后续手术记录和病理报告得到了无可辩驳的证实。这构成了医方承担侵权责任最坚实的事实基础。
专业鉴定,一锤定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我们及时申请并由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了医方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全部因果关系”的结论,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负和赔偿责任的比例,使庭审焦点从“是否担责”转移到“如何赔偿”。
损害后果严重,赔偿项目齐全:本案的损害后果极为严重。双侧卵巢切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这不仅意味着患者永久丧失了生育能力,更将对其内分泌系统、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造成终身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我们不仅主张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更重点主张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面涵盖了当事人所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害。
诉讼策略:适时增加诉讼请求:在鉴定结论出具,明确伤残等级及过错参与度后,我们当庭根据鉴定结果和法律计算标准,适时增加了诉讼请求金额,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手术物品遗留属于严重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完全可以通过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如“三清点”制度:术前、关腹前、关腹后清点器械、敷料、缝针等)来避免的。此案警示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将患者安全置于首位,恪守诊疗规范。对于患者而言,如果在诊疗后出现长期、不明原因的疼痛或异常包块,应考虑既往手术史,并通过合法途径查明原因,维护自身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
邓庆奋医疗律师,现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经验与专业领域:医疗纠纷领域执业十余年,主攻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医学)及中山大学(法学),具备医学与法学双学位背景。
在医疗纠纷的长期实践中,邓庆奋律师融合医学病理剖析与法律要件解构,独创“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三维度系统评估诊疗过错行为,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奠定专业基础。从指导取证到案件分析、调解、诉讼等全环节代理,具备丰富的、专业的经验。
邓庆奋医疗纠纷律师在执业期间,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贡献,获多项专业认可与聘任,包括: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东莞市调解协会聘请)、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委员会优秀委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医疗事故专业站首席律师等荣誉。
邓庆奋医疗事故律师立足于东莞市,执业范围以珠三角为核心,辐射广东省内及全国主要区域,长期专注并深耕医疗法律事务,尤其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执业十余年来,邓庆奋律师累计代理全国各地医疗案件数百起,服务地域广泛覆盖华南、华东、华中、西南等多个区域,包括广东、广西、湖南、江西、浙江、福建、贵州、四川、河南、安徽、湖北、陕西、山西、山东、河北等省份,具备跨地域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能力。
邓庆奋律师代理典型(部分)案例:
一、医院承担全责、推定医院过错(部分)案件:
1、贵州贵阳:患者因腹腔及消化道出血并失血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多次修改电子病历但无法提供历次操作痕迹,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91.28万元
2、广东汕尾:中毒性表皮坏死,致使患儿大面积 表皮脱落,头发、眉毛和指甲脱落,各项器官功能受损,出现脑膜炎、重症肺炎、皮肤真菌感染,双眼睑缘粘连、双眼暴露性角膜炎致双眼失明、严重脓毒症等并发症,构成三级、六级、十级伤残。首诊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许可证已过期、无上级医师指导的情况下独立开展诊疗,并涉嫌遗失、不完整保管原始处方等关键病历资料,经一审、二审法院推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45.78万元。
3、广东东莞:先后历经十年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均败诉的情况下,重审二审由本团队医疗律师邓庆奋代理。医生超范围执业,导致患者肾移植及终身抗排斥,但是鉴定结果医方过错参与度为0。本案件在三审均败诉的情况下,重审二审成功推动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医方赔偿130多万元。
4、江西景德镇:学生上体育课晕倒,中署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通过指导取证,获取三甲医院提供门诊病历不完整的证据,推定医院承担全责,判决医院赔偿101.5万元。
5、广东阳江:因脚部发炎溃疡求医,行注射了3瓶0.5g的“头孢拉定”,出现胸闷、口吐白沫、脸色发白、过敏反应,终因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 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一万元,民事赔偿107万余元。
6、广东东莞:静脉注射丹参注射液、甘露醇,输液时操作不当致血管内多发性空气栓塞,致突发呼之不应,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在转运途中死亡。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33万元。
7、广东兴宁:行宫下段剖宫产术、全宫切除术,术中疏忽大意遗留纱布七年,致双侧输卵管及卵巢切除,医院承担全责,赔偿75万元。
8、广东中山:肾结石输尿管结石手术,术中拔出输尿管镜退镜时操作不当、暴力拔管,发生输尿管撕脱损伤,左输尿管损伤行改道术,构成八级伤残,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67.6万余元。
9、广东东莞:私立门诊行取环手术,医生漏取出节育器,造成子宫穿孔 肠穿孔,急诊行腹腔镜下子宫穿孔修补术+节育器取出术+盆腔粘连松解术+中转剖腹肠管部分切除术+肠管吻合术,造成九级伤残。医院承担全部过错,赔偿33万余元。
二、产科类(新生儿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部分案件:
1、广西北海:试管婴儿双胞胎出生“严重的出生窒息”,终因早产、重度窒息双双死亡,委托本律师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委托代理后推翻原鉴定结论,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17.3万元。
2、广东深圳: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本律师代理前,通过当地医调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胎儿系“死产”,委托后推翻原鉴定结论,认定婴儿系“活产”,法院判决赔偿86.6万元。
3、湖北洪湖:产妇子宫破裂胎儿进入腹腔窒息新生儿死亡,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70万元。
4、广东清远:新生儿因窒息致使患儿脑瘫、全面发育迟缓、运动能力障碍、肌张力障碍,鉴定结论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通过本律师争取,最终改判医院承担60%责任。
5、广东陆丰:新生儿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致使患儿脑瘫、全面发育迟缓、瘫痪,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90%责任。
6、山西太原:新生儿窒息、脑出血,医院延误最佳剖宫取胎时机,蛮目使用缩宫素,致新生儿窒息、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判决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81.7万元
7、甘肃渭源:产妇胎心骤降50-60bpm且频发变异减速,医院延误70分钟才剖宫产,致新生儿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羊水及胎粪吸入、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疗承担主要责任,医院赔偿60.63万元。
8、云南昆明:先兆临产,B族链球菌感染,胎头下降无明显进展,考虑继发性宫缩乏力,宫缩较弱,予以缩宫素加强宫缩,胎监提示频发变异减速及晚期减速,低位产钳助产一男活婴,新生儿重度窒息、终因肺羊水吸入、新生儿窒息死亡,医院承担主要过错。
9、山西太原:左枕前位、瘢痕子宫,羊水III度粪染,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脑性瘫痪及全面性发育迟缓,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三、产科类(产妇死亡)部分案例:
1、广东河源:医院漏诊宫外孕,致使术中大出血抢救无效产妇死亡,医院赔偿84万元。
2、广西阳朔:高龄产妇、胎膜早破、羊水过多、医院滥用缩宫素引产,致不全性子宫破裂及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死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53万元。
四、儿科类(部分)案例:
1、广东东莞:下腹部疼痛2小时,首诊医生漏诊睾丸扭转,致右侧睾丸切除,构成七级伤残,经一审、二审判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40万元。
2、江西奉新:左侧睾丸疼痛,医方漏诊睾丸扭转,未行彩超检查排除睾丸扭转,致左侧睾丸切除。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29.72万元。
3、山东鄄城:腹部疼痛4小时入院, 首诊未能全面查体及彩超,漏诊漏治睾丸扭转,致使患儿左侧睾丸切除,首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4、广东潮州:患儿具有化脓性脑膜炎典型症状,医方误诊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错过黄金治疗时间,致患儿脑膜炎、暴发性心肌炎类、多器官衰竭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53万元。
5、广东肇庆、怀集:10月婴儿化脓性脑膜炎,医院漏诊化脓性脑膜炎,引发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两家医院赔偿53.9万元。
6、广东徐闻:患儿呼吸困难急诊 值班医生视诊、听诊、触诊告知患儿已死亡,家属要求封存病历,医方以已复印病历为由未办理封存手续,未提供首诊急诊病历致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不予受理,值班医生不具备独立接诊资格且延误治疗。一审、二审法院推定医方承担60%责任,判决医院赔偿55.15万元。
五、心脑血管疾病(部分)案例:
1、广东东源:突发剧烈胸痛/腹痛,呈针刺样疼痛、伴腹胀、头晕、恶心,医院漏诊主动脉夹层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医院赔偿58万元
2、广东惠州:医方对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漏诊漏治,延误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和治疗,使其失去溶栓、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等冠脉再通的机会,导致冠心病导致再发性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医方承担同等责任。
3、江西赣州:二尖瓣瓣膜置换手术,引发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90万元。
4、广东东莞:“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炎性指标高、有破裂出血风险,出院当日咯血,呼吸心跳骤停,终因主动脉夹层破裂大出血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赔偿25万元。
5、广东普宁:高血压合并脑梗塞、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院没有积极安排复查颅脑CT,延误病情的干预和治疗,医院赔偿47.52万元。
6、江西分宜:延误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时机,致使患者植物人状态,被告医院赔偿54.03万元
7、广东省东莞市:左肩部疼痛、活动受限2周入院,行“左侧椎动脉动静脉痿栓塞术”,脑干(延髓)梗死而抢救无效。医方术前评估不足、术后对患者病情变化延误诊治的过错,术后并发左侧椎动脉血栓形成并延伸至基底动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过错(75%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85.2万余元。
六、外科、泌尿外科类(部分)案件:
1、广东湛江:劲部甲状腺双侧叶肿物入院,行甲状腺近全切术,术后突发呼吸困难,术后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被告医院赔偿81万余元。
2、广东东莞: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入院,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手术指征把握不当,致甲状腺功能减退,伴有“矮小症”,终身服用“优甲乐”,医院承担75%责任,赔偿49.88万元。
3、广东中山:肾结石输尿管结石手术,术中拔出输尿管镜退镜时操作不当、暴力拔管,发生输尿管撕脱损伤,左输尿管损伤行改道术,构成八级伤残,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67.6万余元。
七、其它医疗纠纷(部分)案件:
1、广东东莞:卫生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在卫生所内独自接诊,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卫生所赔偿30万元。
2、广东茂名:交通事故重伤入院,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医院延误5小时才手术,
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医院赔偿4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