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为邓庆奋医疗律师亲办案例
一、案情简述?
产妇于2月8日晚入院待产,胎心监护多次提示重度异常(晚期减速、延长减速,基线变异差),提示胎儿已存在宫内缺氧风险。但当日仅有一名值班一线医生在岗,临床经验尚浅,对“胎儿宫内窘迫”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诊疗滞后,导致从发现胎心异常到决定剖宫产,延误长达3小时,造成胎儿在宫内长时间缺氧。
二、新生儿出生情况?
新生儿出生时无哭声、无肌张力、反应极差,血气分析显示严重酸中毒(pH<6.80),出生后近1小时仍存在重度酸中毒。根据临床实际,符合新生儿重度窒息诊断标准。
三、医方主要过错?
1、延误救治,胎心监护已提示重度异常,但医方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造成持续性缺氧;
2、阿氏评分造假,为逃避责任,将实际重度窒息虚报为轻度窒息(1分钟5分,5分钟6分,10分钟6分),影响后续抢救评估与决策;
3、侵犯知情权,未将胎监异常情况及相应风险告知产妇及家属,剥夺其知情选择权;
4、抢救措施不规范,新生儿科医生到场抢救缺乏记录,出生后早期处理不符合诊疗常规。
四、损害后果?
新生儿最终确诊为: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呼吸衰竭。上述损害预计将对新生儿神经系统发育、运动功能及生活质量造成长期甚至永久性影响。
五、司法鉴定意见?
经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方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过错起主要作用,原因力程度建议为7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