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奋律师 08:00-22:30
邓庆奋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098285519
咨询时间:08:00-22:30 服务地区

A与深圳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深圳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3民终13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户籍地址广东省清新XX,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系公司法务,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原审判决第五页第十话与倒数第七行中,“1092号案件中A”,应当改为“1091号案件中A”,
本院认为,A与华亿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亿公司是否应当向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
本案中,华亿公司工厂搬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其对工作人员岗位的安排是否合法合理,要视双方是否有相关约定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定,本案中,华亿公司与A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A同意于2015年1月之后,按公司统一安排,于需要时迁至东莞XX新工厂工作,自此可以确定A已经提前知晓华亿公司将要搬迁新厂的事实,且与华亿公司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虽然该份劳动合同有关于工作地点包括多个城市的条款,但在该条款之后亦明确了具体时间与具体工作地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同年8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劳动协议,约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A工作地址由深圳变更为东莞XX,A提出因华亿公司承诺搬迁将按工龄进行补偿,在此欺骗与诱导下才签订了补充协议,其提交的录音内容并不能明确证明双方就此有相关约定,故其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同时,A主张即使去东莞工作,也应当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2015年9月8日,其仍应当继续在深圳工作,基于本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9月1日,华亿公司发布了《关于线缆流水线搬迁通知》,已对公司两大生产基地负责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并告知调整后相关员工将随部门进行相应工作调整,并于2015年9月6日,发布了《有关线缆流水线人员工作调整通知》,对包括A在内的多名员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A知晓该通知,也确认华亿公司深圳基地已经没有其工作岗位,因此,A此时在华亿公司深圳基地已经不具备正常上班的条件,而且《补充劳动协议》是在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原劳动合同已经约定自2015年1月之后,A同意按公司统一安排,于需要时迁至东莞XX新工厂工作,华亿公司因搬迁事项已经完成,并且提前通知了搬迁的相关事宜,深圳基地已不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A要求继续在深圳上班,缺乏客观基础,华亿公司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通知A前往东莞上班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A拒绝按约定前往东莞新工厂报到,而于2015年9月9日申请仲裁,主张华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华亿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审相关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A并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士  光
审 判 员 沈    炬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邓庆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098285519
    •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5.1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8次 (优于96.5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2次 (优于99.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664分 (优于98.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99.03%的律师)

    版权所有:邓庆奋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7271 昨日访问量:6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