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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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拒绝抢救危重病患致死且病历真实性存疑,法院根据举证规则推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损害疑难案件之(二)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1月31日早,患儿吴某因“呼吸困难”被其父母抱到徐闻县某医院求治。值班医生通过视诊、听诊、触诊等常规检查后,认为患儿大动脉搏动消失、无呼吸、无心跳、四肢紫绀冰冷、瞳孔扩大固定致边缘,生理反射消失,符合呼吸骤停的特征。医方未进行进一步抢救,告知家属患儿已死亡。


家属便将患儿抱离医院,离开医院不久,家属感觉患儿仍有心跳,将患儿抱回医院请求救治。医院组织抢救无效后宣布患儿临床死亡。



患方认为医院值班医生仅通过视诊、听诊、触诊后便断定患儿死亡拒绝抢救对患儿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医院则认为患儿在入院时已经死亡,与医院是否抢救无关。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因医院拒绝抢救行为与患儿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明确,故患方向法院提交了患儿在医院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但医院却拒绝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因此拒绝受理。因果关系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问题了。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患方向法院提交了患儿在医院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患方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举证责任。


最后因医院的原因导致因果关系真伪不明,其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医院承担,应当推定患儿的死亡与医方的拒绝救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是医方拒绝救治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调查值班医生的执业医师证书在2018年4月27日才取得,值班医生未取得执业医生证便独自值班诊治,属于无证行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且该医生首次接诊时,仅凭视诊、听诊、触诊等常规检查便判断患儿已死亡放弃继续抢救,违反了诊疗规范,可认定医方没有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医方对患儿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本案的关键即是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患方的举证责任。


但患方若因医方的不配合而无法履行举证责任就应当认定医方具有违法逃避赔偿责任的恶意,应由医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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