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患者王某因“停经33周,阴道流血1+小时”于2012年11月10日住院。入院诊断为孕33周单活胎先兆早产;阴道流血查明原因为胎盘早剥,疤痕子宫,需终止妊娠。
2012年11月10日行剖宫产术,术中剖出一活女婴,剥离胎盘时因胎盘弥漫性粘连难以止血,行全宫切除术,术中应用较多纱块。术后恢复良好,于2012年11月16日出院。
直至2019年11月29日王某因“下腹痛12天”入院,12月4日行腹腔镜下双侧附件切除术+异物取出术等
术中盆腔见一大小约12cmX12cmX10cm的肿物,与周围组织广泛致密粘连,与双侧输卵管及卵巢完全融合,无法分辨,只能一并切除取出。
将取出肿物剖开见一条纱布及显影条,未见其他明显肿物,组织炎性增生明显,粘连致密,无法分辨输卵管及卵巢组织。
送冰冻病理检查诊断为异物肉芽肿,即由于异物不易被消化,刺激长期存在形成的慢性炎症。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的医方在2012年11月10日行宫下段剖宫产术+全宫切除术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遗留纱布在王某盆腔中,医方存在过错且术中、术后明显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认真清点纱布用量。
因医方的过错行为诱发王某盆腔异物肉芽肿性病变,导致双侧附件(双侧输卵管及卵巢)与肿物致密粘连、融合、无法分辨,造成双侧附件切除的严重后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经指导委托鉴定机构就医疗损害过错、王某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明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91%-100%,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且王某的双侧附件被切除已达六级伤残。
最终经本团队的据理力争以一审法院判决医方承担74万余元的高额赔偿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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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拒绝抢救危重病患致死且病历真实性存疑,法院根据举证规则推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损害疑难案件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