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庆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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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否认临床死因诊断,亦不同意死因推断,构成妨碍举证,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医疗损害疑难案例之(四)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4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7日患者因身体不适入住某人民医院消化一科,经检查发现肝表面有一结节,脾脏增大,胆囊炎及小结石。


此外,患者此前有10多年的服用抗凝血药物利伐沙班(防治血管内栓塞及血栓)及左下肢静脉血管放置了滤网支架,血小板指标极低,基本在50单位左右上下波动(正常人125-130单位),并不具备手术条件。



但某人民医院却在患者停止服用利伐沙班5天不到后,不顾患者血小板指标仅在56单位,仍于2020年8月17日对患者进行手术。


术中出血量达到惊人的6000ml,直接引发患者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7点25分宣告患者临床死亡。后患者家属秉着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公序良俗认可临床死因诊断,选择不做尸检。




审理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患方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医方的过错程度。



而医方却无正当理由否认其在病历中写明的临床死因诊断,亦不同意鉴定机构根据现有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恶意让患者死亡的原因陷入不明。


而患方此前并未申请尸检明确死因,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进而无法明确医方过错,医方明显恶意阻碍患方举证。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述事实偏信医方说法判决驳回患方的起诉,患方无奈只能通过上诉进行维权。


法律适用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及《医疗事故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本案中医方已在其2020年8月19日针对死亡患者所作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明确载明死因为失血性休克,患方对此予以认可。


而医方在患方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既否认该死因诊断,又拒绝鉴定机构根据现有病历进行死因推断,明显恶意妨碍患方举证,应当认定医方对死因诊断已予以认可。



医患双方对已明确的死因均无异议,根据上述规定无需进行尸检,不存在无法鉴定的情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医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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