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一个常年顾问单位打电话给我,具体描述情况如下:单位的员工下班后从单位回家,在离单位工厂不到一百米处,员工驾驶摩托车在左转拐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被直行车辆所撞,当场死亡。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员工承担30%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承担70%的主要责任,员工的家属和肇事车辆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肇事车辆方一次性赔偿员工家属人民币40万元整,故,交通事故赔偿方面已经全部解决完毕,现在员工家属来单位要求工伤赔偿。问我:1、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2、员工下班时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又未让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员工应为主要责任,非次要责任,问怎么办?
答复如下:我听了用人单位的描述后,我首先想到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真有错误的情况下,作为要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一方用人单位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他是否有权利提出异议?他该如何救济?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7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得知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就应及时与交警队联系沟通,以便交警队查明事故情况,准确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尽量早些介入事故纠纷中,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仅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如果属于工伤,也是工伤赔偿的依据。
那么,如果未及时介入事故责任认定,在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出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依法申请复议,因为有权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的一方是肇事方和员工家属。此时用人单位只能待员工家属起诉要求工伤赔偿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证明员工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要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第二、本案中员工的死亡后果是否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员工属于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依上述规定,员工的死亡应属于工亡,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
第三、虽然用人单位说员工属于无证驾驶,有过错,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是无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另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员工为次要责任,已经考虑到员工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基于生命权大于一切的原则,最终认定员工在本次事故中为次要责任也是正确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依据此认定书,要求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说明员工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