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民初3963号 原告:A,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员 A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婕 代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