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杨某某,女,汉族,63岁;
被上诉人:袁某某,男,汉族,29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上诉人从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4月21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袁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没有事实根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2、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借条、借款的现场照片这两个证据资料,也没有进一步提供借款款项是否交付的证据,一审法院也没有对借贷产生的原因、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审查,无法认定双方借贷20000元的事实成立。真实的情况是被上诉人将写好的借条,要求上诉人捺印,上诉人不从,被上诉人就拉起上诉人的手在借条上按下了手印,按手印不是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手印依法无效。
3、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双方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当时,上诉人是一个62岁的老人,被上诉人是一个29岁的年轻人,双方之间年龄相差33岁,平时根本不认识了解,工作上也不可能有交集,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要向被上诉人借款,29岁的被上诉人也不可能向一个素昧平生的62岁老人出借20000元的借款,这很不符合常理。
4、由于上诉人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从没有读过书、也不识字,更没有法律意识,在收到一审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一审时,上诉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丧失了抗辩的权利。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21第一款判决上诉人承担偿还被上诉人20000元借款的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其前提是上诉人必须是合法的借款人,被上诉人必须是合法的出借人,双方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是在本案中双方的借贷事实依法不存在,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0000元的法律事实成立,故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此 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某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下一篇
关于民间借贷的代理词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