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光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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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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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追偿才对自己更有利?

发布者:唐光建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4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2911时许,被告罗某驾驶川Axx号小型轿车从安岳县永顺镇驶往安岳县县城,当日11时许,被告罗某驾车行驶至G319线2533KM+500M时,因不按照规定让行,与原告吴某驾驶的川A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受伤后,被送往安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取右股骨内固定费约需人民币7000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240天。2014220日,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原告是农民工,虽然在外务工多年,但是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单位与原告补签了劳动合同,出具了工资证明和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手续,为原告争取到按照城镇标准就行赔偿,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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