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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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工坠楼受伤 为何被判自行担责六成

作者:徐小美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7次举报

准备乔迁新居的徐先生请来某搬家公司帮忙,结果在拆移空调的过程中,搬家公司找来的工人老刘不慎坠楼受了重伤。事后,徐先生和搬家公司均被老刘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三者的责任究竟应如何划分?常熟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了审理后,判决某搬家公司和徐先生分别承担30%208448.56元)和10%69482.85元)的赔偿责任,老刘自负60%的责任。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111日,徐先生的家人找到某搬家公司联系搬家事宜,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搬家公司又自行联系了从事空调拆卸安装业务的老刘约定一同出工。第二天下午,老刘在为徐先生新居进行空调安装的过程中,不慎从5楼摔落受伤,被立即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后转至上海治疗。治疗期间,老刘的家属向搬家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治疗,也收到了徐先生支付的2万元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 2015414日,老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755869.56元。

搬家公司认为,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自己是为老刘介绍工作的,不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徐先生则更觉得冤,自己和老刘既非雇佣关系,也非承揽关系,自己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理中,老刘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七级伤残;同时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老刘进行了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老刘主张的赔偿费用依法认定为694828.52元,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刘与被告搬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两被告是否对老刘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搬家公司与徐先生之间属于搬家服务合同关系,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搬家业务应当包括家庭中空调的拆卸和安装。结合证据,老刘是从事空调拆卸安装业务的,老刘根据搬家公司的指示到徐先生家独立进行空调拆卸和安装。老刘并非搬家公司的固定职员,而是在搬家公司承揽到的搬家业务中提供拆卸安装空调的劳务成果,事后两者结算费用,两者属于承揽关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刘未提供特种行业操作证,不具备安装空调的技术条件,搬家公司在选任人员时存在过失,亦未对高处作业的老刘进行警示和提醒。同时老刘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也有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形,才导致自己从楼上摔下受伤。此外,老刘在完成承揽合同时,徐先生属于受益人,徐先生在发现老刘为个人单独从事高处作业、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时,未对其行为进行禁止,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搬家公司对老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先生承担10%,老刘自行承担60%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安装空调属于高处作业,属于特种行业,需要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本案中安装工老刘明知自己无证,仍然接下了徐先生家的空调拆装业务,并坚持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单独完成安装工作,是自负担60%责任的主要原因。惨痛的教训提醒广大务工人员,从事特种行业必须持证上岗,切勿心存侥幸、将生命作儿戏;定作人或雇主也要在作业前对工人进行特种行业资格审核,对自己对他人充分负责。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徐小美律师团队,现任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一年,理论基础扎实,逻辑思维缜密,工作认真负责。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工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