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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魏某起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6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XXXX民初XXXX

原告:魏某某,男,现役军人,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共计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101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婚后感情失睦,原告于2019102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于20191217日下午18时前将冰箱、洗衣机、钻戒一枚返还给原告,如未履行返还义务,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上述应返还财产的相应价款19400元。如原告于20191217日下午18时未主动前往被告家领取上述家电及钻戒,则视为放弃。

三、原、被告共同确认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150元。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均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涂宗华律师点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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