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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代理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7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3份《电梯安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吉安市某小区电梯安装等相关工作,合同总价款约355,410元。2018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对原告完成的吉安市某项目12台电梯安装费进行结算:安装费合计为362,300元,期间第三人已支付原告76,400元,未支付安装款285,900元,三方还对付款主体和付款期限作了详细约定。根据三方协议约定,2018年3月10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100,000元,原告确认收到款后办理移交12台电梯检验报告及合格标志,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遗留工作及移交维保公司的交接工作。电梯移交使用后,由被告与第三人办理结算,30天内由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安装款185,900元。但原告完成所有安装工作并移交所有设备后至今,被告仍欠安装费85,900元未付。

法院判决时间:2022年4月6日

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案涉电梯于2018年年底就已经交付使用,且相关电梯资料也交接完毕,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其全部义务,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结算并不影响被告的付款义务,合同中约定被告与第三人结算后30天内付款,应理解为对被告付款时间的限定,否则,如被告与第三人永不作结算,原告则永远无法获得清偿,这显然不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该条款是附条件的条款,但被告与第三人至今尚未结算,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故本案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电梯安装款85,9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办案心得: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一般需要积极查找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对应条款,根据合同来确定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可先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如果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则需要注意管辖法院和证据问题。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因此积极的寻找专业律师来处理的话,更便于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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