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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恶意转移财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9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XX,江西XX律师

案情简介:熊X与胡XX为夫妻关系,胡XX与胡XX为姐妹关系。坐落于南昌市某区的一套房子登记在胡XX名下,该房产为熊X与胡XX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8月的某日,熊X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胡XX离婚,并递交了离婚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熊X起诉之后9月的某日,胡XX将登记在胡XX名下的婚后夫妻共同房产,以1000每平米的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给了其妹妹胡XX。熊X认为胡XX与胡XX为姐妹关系,对熊X与胡XX的离婚诉讼是知晓的,胡XX、胡XX在熊X起诉离婚以后以低价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原告熊X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并恢复该房产登记原始状态,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审判结果:代理原告熊X胜诉

本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胡XX出售案涉房屋是否构成无权处分;2、胡XX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其与胡XX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关于胡XX出售案涉房屋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熊X与胡XX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胡XX与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即购买本案涉案房屋并登记于其名下,胡XX在庭审中表示熊X未提供其出钱买房的证据,但不影响该案涉房屋属于熊X与胡XX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根据熊X提供的向法院起诉与胡XX离婚的相关材料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可以看出,熊X对于2020年9月胡XX与胡XX签订的《南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不知情,现对该行为亦作出追认相反的表示,故胡XX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判决胡XX、胡XX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产权登记更名回胡XX名下。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案件,经过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的审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胡XX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另被告胡XX也不属于善意取得,故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两被告限期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回原产权人名下。经过与当事人的携手努力,几个月悬着的心终于落下,同时也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熊X可以主张另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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