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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刑终236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昌市XX,系被害人袁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男,汉族,2007年4月30日出生,住南昌市XX,系被害人袁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A,系A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汉族,2010年2月28日出生,住南昌市XX,系被害人袁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A,系A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XX,系被害人A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汉族,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南昌市XX,系被害人袁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A,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南昌市XX,2015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C、D、E、F、G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赣01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D、E、F不服,均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A、B、C、D、E、F于2016年12月8日以已与原审被告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B、C、D、E、F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C、D、E、F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熊 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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