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宗华律师 00:00-23:59
涂宗华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7001170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原告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9日 6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生,建筑工人,住南昌市某某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生,住九江某某某某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某某某某某某大道楼,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8813.01元(具体见赔偿明细)。

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谈某某受被告陈雇请原在南昌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域华府楼盘做泥工,约定每天工资260元,楼盘地址在南昌市南昌县高新南大道116号·119号(昌南大道与高新南大道交汇处)。

2015年9月16日,原告谈某某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于当日送往武警江西总队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在该院做完简单诊疗后,原告即被送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救治。2015年9月30日,原告出院。期间,被告陈垫付了多数医疗费用。

2015年12月21日,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现原告自受伤后一直居家休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断绝,经多次沟通,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与二被告达成一致,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所请。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谈某某赔偿款82231.24元;

二、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涂宗华律师 已认证
  •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 15170011703
    •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1.5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12次 (优于99.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97次 (优于99.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2720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3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涂宗华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01407 昨日访问量:30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