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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江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涂宗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2民初76号
原告:A,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716XXXX9518Y,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江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劣文韬
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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