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2民初76号
原告:A,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716XXXX9518Y,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江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劣文韬
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