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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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外国投资者清算所得如何获取? 法院:股东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自由汇入、汇出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招商引资 |969人看过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一起涉外商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将存款本息直接划转至日本公司在日本的银行账户。

【案情回放】

    2006年,日本杰电力公司以等值美元出资,与两家中国公司合资成立上海住日公司,并占股40%。在2次股权转让后,上海住日公司的股东变为日本杰电力公司与上海三原公司。之后,上海住日公司营业期限届至,不再继续经营。2017年,该公司经核准依法注销。

    根据剩余资产清算方案,日本杰电力公司与上海三原公司作为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及出资币种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这些资产均在上海住日公司于某银行开设的账户上。2个月后,上海三原公司如约取得了分配的清算资产,而应分配给日本杰电力公司的资产却迟迟未到账。鉴于该银行拒不同意支付日本杰电力公司款项,更不认可直接划至其境外银行账户,日本杰电力公司遂诉至法院。

    原告日本杰电力公司诉称,在清算时上海住日公司曾向银行申请将涉案钱款转给原告,但因外汇管理的原因未能实现。并且依据清算分配方案,上海三原公司已取得相应资产,双方均认可现有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故银行应将存款本息直接划转至原告在日本的银行账户。

    被告某银行则辩称,由于上海住日公司在注销前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证照,而原告亦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属于该公司的权利人,故银行无法审核原告的主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遂无法办理。现须确认原告对系争存款享有权利,且银行将款项划至境外符合监管规定,方能同意原告的支付请求。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在日本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现因履行中日合资公司清算注销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方案,要求银行支付相关存款而发生纠纷,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院认为,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能否主张被告支付户名为上海住日公司的存款本息,二是原告能否主张被告将涉案钱款以原币种直接支付至其境外账户中,三是上海住日公司在被告处的账户可否关闭。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上海住日公司于存续期间在被告处开立了银行账户,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享有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息的债权;其次,上海住日公司现已清算完毕并依法注销,原告作为股东,可以依据该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获得相关权益;同时,上海住日公司在清算说明中明确了系争存款利益归原告所有,本案原告及第三人作为股东,均对此表示认可,故可以认定上海住日公司将系争存款权益分配给了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己系争存款本息。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上海住日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现其已经注销,原告作为股东,对清算后应分配的所得依法享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其投资收益(本案即清算所得)转移至境内或境外,并且“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故原告对应分配的清算所得,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美元自由汇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将上海住日公司境内账户的人民币资产和美元资产以原币种直接支付至其境外账户中,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上海住日公司已经终止,原告作为原股东主张关闭该公司在被告处的银行账户,另一股东对此亦不持异议,予以支持。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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