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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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同样有继承权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2099人看过

蒋红在外出务工期间与黄明相识并同居,在蒋红怀孕后,黄明执意要她做人工流产。后来蒋红才知道,黄明已有家室并且有一个女儿,这让蒋红非常难过。最后,蒋红决定独自生下孩子并且与黄明分手。儿子浩浩出生后,蒋红把他带回了老家,因浩浩被村里孩子欺负,蒋红又在县城找了一份工作。黄明得知后,多次看望过儿子,并通过DNA检测证明浩浩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后来,黄明因车祸突然死亡,获得赔偿款62万余元。因沟通未果,蒋红代理浩浩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其生父黄明的遗产。但黄明的妻子极力反对,她坚持认为,黄明在外与他人非法同居生下浩浩,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而浩浩是私生子,无权继承黄明的遗产,否则将有违公序良俗。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明确属浩浩的亲生父亲,最后判决浩浩有权继承其生父黄明的遗产。

首先,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同样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上述案件中的黄明妻子认为,黄明与他人在外同居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是有道理的,但是浩浩是黄明的亲生子已确定无疑,浩浩作为非婚生子也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最后,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保护。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的浩浩已经出生,如果在蒋红怀孕期间黄明就去世,那么,在处理黄明的遗产时,应当为作为胎儿的浩浩保留相应份额,浩浩出生后享有这部分财产权益;如果胎儿出生以后是死体,也就是说,胎儿自出生以后就没有呼吸、没有生命,那么这部分遗产应当再被放回遗产中,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分割;如果胎儿出生以后又夭折,那么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由他的母亲来继承,因为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母亲,其父亲已经去世,而胎儿又不可能有子女,所以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归母亲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同样有人权,同样依法享有继承权。即使大人有过错,也不要把这种错误加诸在无辜的孩子身上,要避免非婚生子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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