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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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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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认识和理解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2592人看过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律师也常以“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理由,对自己辩护代理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解释或辩解,从而为具体辩护代理行为的正当性找到依据和理由。但不少人包括不少律师对该如何理解“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却存在程序和实体不分,有把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利益直接等同于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在逻辑上出现混乱和认识上出现偏差,不仅影响到律师对自身职业角色的定位,也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笔者认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也包括了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但主要是指或更为强调的是当事人合法、正当的程序性权利。并且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正当的程序性权利和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之间出现抵牾时,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正当的程序性权利优先。只要律师是通过合法手段,借助合法程序在为当事人谋取利益,都应当认为律师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是否公正的影响。简而言之,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虽也要考虑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是否公正,但应以程序公正为导向。

 

  这是因为律师在辩护代理过程中,如果以实体公正为导向,很容易让律师在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之间发生冲突,陷入是要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还是要伸张社会公平正义的囚徒困境。

 

  如一起故意杀人案,警察虽然根据其它证据确定和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嫌疑人一直拒绝认罪,警察也没有找到嫌疑人作案工具和受害人的尸体。在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出于炫耀、嘲笑警察的无能,也可能是出于对律师的信任,告诉了律师其掩埋受害人尸体和作案工具的地点。在故意杀人案中,嫌疑人作案的工具和受害人的尸体是属于定罪的关键证据,如果一直找不到,该嫌疑人就有逃脱法律制裁的极大可能性。一旦犯罪嫌疑人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受害人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得不到彰显。这种情况下,律师该还是不该把自己知晓的情况告诉警察。如果以实体公正为导向,毫无疑问,律师应该告诉警察,但律师一旦这样做,就出卖了当事人,背弃了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

 

  因此,要消除律师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之间的冲突,对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的理解上只能以程序公正为导向,不能因为律师为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让该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就认为律师不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因为该嫌疑人得到的利益虽然在实体上是不公正的,但这种实体上不公正的利益是该嫌疑人享有不自知其罪的权利以及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所带来,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如果上面的例子过于极端,我们也可以用不那么极端也更为常见的事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如律师在实践中,经常是在为坏人辩护,也经常是在想尽各种办法、采取各种方式让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坏人”受到更轻的处罚,这就导致律师在具体案件中辩护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之间并不总是那么融洽,律师辩护行为并不都是在满足社会公众对实体公正的渴望。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认为律师不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为辩护权是每一个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律师的辩护行为只是在全力维护和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辩护权,当事人通过合法、正当程序获得的利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该利益在实体上可能不公正而予以褫夺。否则,为确保程序正当而设立的规则和制度就会被以实体公正为名遭到肆意践踏,具体案件处理结果可能的不公正,污染的只是水流,但为了具体案件处理的公正而无视程序正当,则会污染水源,让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代理的法律后果充满不确定性,从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

 

  这涉及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关系。虽然在本质上,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不存在冲突,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在个别情况或特殊情形下,为维护程序公正会影响到实体公正的实现。一旦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发生冲突时,当事人通过合法、正当程序获得的利益就会和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之间产生背离,典型的情形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被排除不是因为证据本身不客观不真实,而是取证手段的非法性,破坏了合法、正当的程序,如果客观真实的证据因为取证手段的非法性被排除是有可能影响到实体公正的实现。

 

  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发生冲突时,如果认为实体公正优于程序公正,就会认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正当的程序性权利不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正当的程序性权利仍然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即便这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

 

  社会公众对律师辩护和代理行为的误解,一些律师陷入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的冲突都是来源于简单把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等同起来,只认识到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意识到二者之间会有冲突,会存在价值选择和取舍的问题。一会儿是站在程序公正的角度思考问题,一会儿又从实体公正的角度评价律师的辩护和代理行为。

 

  个人认为,要想清楚这问题其实也简单,只要把做律师当成做医生就能够理解。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他在救治病人过程中不会考虑自己所救的是好人还是坏人,在救治之前不会考虑病人值不值得救和该不该救。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和代理过程中,也不该考虑当事人是好还是坏,值不值得救和该不该救。只要律师具体的辩护或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伦理的要求,都应当被认为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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