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部及时配合《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一)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91人看过

一、《规定》的出台及时配合了民法典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在此背景下,对于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应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就成为了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对于民法典施行以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民法典是否应当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存在争议。从域外经验来看,这一问题通常是由专门的法律解决的。比如,德国在颁布民法典的同时,就颁布了《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以解决民法典实施时的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然而,我国却没有这种立法惯例。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为保障法律在人民法院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我国主要是通过发布配套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法律统一实施问题。例如,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就专门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合同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妥善安排。再如,为正确适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对新旧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作了规范。上述司法解释有力保障了《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延续我国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在民法典施行前及时出台《规定》,明确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符合我国的国情与传统。

 

《规定》的制定也广泛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专门邀请一些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同志参加起草,还在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调研很充分,质量也相对较高。

 

《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旨在明确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的衔接适用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有力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规定》的制定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确保人民法院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