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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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特征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57人看过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种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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