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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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的误区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830人看过


错误认识“过年过节的礼金是感情联络方式,不会有经济问题吧”、“我和他关系很好,虽然他给我送了钱,但他家有红白喜事我也会送钱,算不算人情往来”
风险分析:受贿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年节礼金一般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体现为“感情投资”,不符合典型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但在收受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累计超过三万元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计入受贿金额。
中国是人情社会、礼仪之邦,正常的礼尚往来是不会被认定为受贿的。但要注意往来双方是否存在管理服务关系、是否存在请托事项、往来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常情、往来是否是相互的、往来的金额是否对等持平。如果是管理服务对象所送,财物金额超出当时当地习惯,且公职人员收得多、送的少,往来不对等,基本会被排除在礼尚往来之外。
典型案例:广东高院2018粤刑终1044号案件中,公职人员许某辩称收受陈某富贿送的港币8万元系人情往来。法院认为,陈某富通过年节送礼的形式向时任某县县长的许某贿送钱款,一方面,二人系某县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关系,另一方面,陈某富是基于许某的职权对公司经营所能带来的利益而送,并非正常的人情往来,可能影响到许某的职权行使;且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财物价值三万以上,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性质。辩解不能成立。
条文规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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