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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团旅游,自费骑骆驼摔伤,旅游公司要赔钱吗?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72人看过举报

杜某参加龙游某旅游公司团体旅游。2018年6月15日,在甘肃省敦煌市鸣沙山月牙泉风景区,杜某和旅游团其他成员另外付费统一参加了敦煌市鸣沙山某旅游公司经营的骑骆驼项目。因杜某骑的骆驼受惊,杜某从骆驼上摔下来受伤,造成十级伤残。2018年7月6日,杜某与骑骆驼项目负责人裴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此次意外事故由裴某某负全责,承担杜某在敦煌市医院所有治疗费用25000元,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40000元。 
        之后杜某要求龙游某旅游公司及敦煌市鸣沙山某旅游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99615.70元。因协商未果,诉至龙游县法院。 
        法院判决龙游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与龙游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同时,龙游某旅游公司委托的敦煌市鸣沙山某旅游公司所提供的驼队服务等系龙游某旅游公司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龙游某旅游公司的行为,旅游辅助人敦煌市鸣沙山某旅游公司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可直接认定为龙游某旅游公司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龙游某旅游公司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12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一、与游乐项目经营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游客还能向旅行社追究合同责任吗? 
        本案中,杜某与他人达成赔偿协议,龙游某旅游公司主张杜某无权再向其提起违约之诉的主张。法律规定,在起诉时,当事人可选择按侵权责任起诉或合同责任起诉(法律术语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两者赔偿金额不同,证据要求不同),一旦选择一种起诉后,就不能再以另一种诉由起诉。但本案旅客只在自行协商时要求游乐项目经营人按侵权进行了赔偿,没有在法院起诉时选择,所以杜某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 
        二、游客自费承担的项目,是否属于旅游合同的内容? 
        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骆驼骑行活动一是在龙游某旅游公司安排的敦煌市鸣沙山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月牙泉风景区内,二是统一由导游收费,在没有反面证据情况下,可推定作为月牙泉风景区内的旅游项目之一的骆驼骑行项目为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杜某在旅游活动中在敦煌市鸣沙山某旅游公司的月牙泉风景区内受伤,龙游某旅游公司作为组团社对履行辅助人的违约承担责任。 
        来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天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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