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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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2)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私人律师 |2648人看过

五、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21.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告知劳动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劳动法行天下

 

2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不持异议的除外。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应向其释明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坚持主张工伤待遇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23.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如何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不能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成立的,非法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六、关于裁审衔接

 

24.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应如何确定?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

 

25.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应如何确立?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26.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再次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实体裁决,当事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但在一审时提出的,不予支持。劳动法行天下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未经审理直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当事人在一审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不予支持。

 

28.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供的证据,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应如何处理?

 

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在诉讼阶段提交该证据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提交证据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理。

 

29.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否认在仲裁阶段的自认,应如何处理?

 

在诉讼阶段,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作出自认行为的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30.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金,后在诉讼阶段增加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金,后在诉讼阶段增加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可认定该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予合并审理。

 

31.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理认为理由不成立,但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向劳动者释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后,劳动者仍坚持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能径行裁判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仲裁阶段未申请的新的诉讼请求的,告知其另行申请仲裁。但该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除外。

 

3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何适用仲裁及司法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仅就给付义务情形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其他内容的调解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仅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执行。

 

仅就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4.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本解答第33条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法行天下

 

35.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向仲裁机构查阅复制有关内容?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相互发函查阅、复制相关案件的内容,双方应予相互配合。

 

七、其他

 

36.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期间劳动争议纠纷应如何处理?

 

涉及新冠肺炎等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37.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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