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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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出的股权转让承诺书有效吗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股权纠纷 |716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转让股权时要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公司做出的股权转让承诺书有没有效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公司做出的股权转让承诺书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做出的股权转让承诺书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承诺书是有效的,公司要遵守承诺书要求转让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登记决定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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