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因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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