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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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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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拆迁,我们遇到过哪些当事人?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257人看过


由于我们的工作性质,平时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当事人,而这些当事人绝大多数都遇到了拆迁问题,但是维权心理却截然不同,大致分为两种。 第一种就是补偿足够多依旧不满足的。
其实国家规定拆迁补偿的法定标准就是1:1,原则上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当然了,法定标准不是硬性标准只是最低标准,完全允许各地方有各地方的优惠政策。
但是也正是这种优惠政策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误区,认为拆迁就应该暴富,就应该一套房变很多套,拆迁方给多少都觉得不够多。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接触过一个当事人,原来房屋200平,补偿260平,还是不满意,就觉得应该给自己四五套房子,这种当事人我们往往是不建议委托律师维权的,因为只要符合了法定标准,争取空间就会很小,如果坚持维权,成本太高,可能得不偿失。 但是很多当事人也会抱着“富贵险中求”的心理,坚持行政诉讼,虽然也不乏有成功的案例,但是还是希望面对补偿,理性维权,及时止损。   第二种就是补偿确实不合理的。 拆迁并不是都像大家玩笑话那样一夜暴富,有很大一部分被拆迁人处境非常艰难,有的拿到的补偿完全不够买房子,有的甚至没有补偿。这部分当事人并不在少数。 我们国家规定 一般农村自建房补偿有三种方式:
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各地有区位补偿价,登录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国土部门网站可查询、了解)。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拆多少补多少。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达不到以上补偿标准的,都建议依法维权,争取合理补偿。
所以,拆迁是好事还是坏事真的需要从多个方面去考虑,人人都想当“拆二代”,可是哪就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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