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网

武汉【合同】【刑事】专业律师|赵诗文律师

IP属地:湖北

赵诗文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78650376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路怒哥”被追尾后猛撞对方,猛撞对方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21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路怒哥”被追尾后猛撞对方

涉案司机赵某今年33岁,是东莞一家塑胶机械厂的经营者。2016年7月28日17时30分许,赵某驾粤S牌号小汽车行至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与小榄工业大道交会处红绿灯时,因越实线变道与彭某松驾驶的粤T牌号小汽车碰撞。随后,两人下车发生打斗,赵某后又驾车连续撞击粤T牌号小汽车车头致该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7569元)。之后,赵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案发后,赵某已赔偿彭某松21817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赔2万获刑8个月

中山市第二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赵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服刑8个月的判决。

律师说法:猛撞对方行为如何认定

本案中赵某和彭某之间的纠纷本身是属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由于赵某愤怒后驾车连续撞击粤T牌号小汽车车头致该车受损的行为,导致后果极其严重,已经涉及到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受到相应的处罚是应该的。

以上就是“路怒哥”被追尾后猛撞对方,猛撞对方行为如何认定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以上文章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78650376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24161

  • 昨日访问量

    23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诗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