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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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193人看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据此可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不能够签署补偿协议时,由房屋征收决定者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目前司法审查中,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小编结合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就此文与大家一起探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重点。小编认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2)补偿依据审查;(3)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


一、审查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置条件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只能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难以达成一致时才会做出补偿决定。只有前提合法,做出的补偿决定才有可能合法。


因此,人民法院在遇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时,首先应当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等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可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


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时,首先要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征收决定不合法,那么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就要中止,此时法官要告知原告,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待征收决定诉讼终结,恢复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时,要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是否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若征收补偿方案存在明显违法现象,说明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缺乏合法依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撤销该征收决定。


二、审查补偿决定的相关依据


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而补偿方案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房屋评估,因此该部分主要是判定评估环节是否合法。小编认为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报告的时限是否在两年以内;(2)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关资质;(3)评估程序是否合法;(4)补偿内容是否有缺失;(5)评估的时间是否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审查补偿决定的内容是否全面公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根据上述规定,审查补偿决定的内容应当审查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等全部内容,一方面要注意是否全面,另一方面要关注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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