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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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发现出现一房多买该怎么办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279人看过


近些年,虽然各地房价上涨趋缓,但是由于房产需求居高不下,房产买卖市场交易量并未下降,故房产买卖违约纠纷也频繁发生。由于房屋买卖市场交易手续较为复杂,并且当事人一般相对缺少法律知识,购房时一不小心就会出现合同纠纷。其中,一房多卖就是一个频繁出现的买卖合同纠纷问题。那么,遇到一房二卖的时候该怎么办?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该问题在本文中做出了回答。

出现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登记的,登记人优先;

2、均未办理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人优先;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要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先后、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予以确定。

那么,无法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几方买房人可以依据有关事实要求买受人提供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一房二卖情况频繁出现的很大原因是房价不断上涨,买房者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不惜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准的,即使支付了全部房款或者已经拿到钥匙居住了,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房屋的所有权通常也不会认定所有权转移了。若买房时,自己交付了全款并实际上占有了房屋,卖家一直没有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也就是迟迟不过户的,卖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建议,当购房时遇到此类情况,应尽早起诉,避免出现卖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一房多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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