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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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义务?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525人看过


 如医院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依“民法”委任契约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尽一定的义务。

  a、就“民法”的规定,在委任的法律概念之下,医院应妥善执行其医疗行为,告知病人状况,并就医疗状况为适当的保密。

  b、就“医疗法”的规定,医院尚须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a)发给医疗费用收据(“医疗法”第22条)。

  (b)医院的环境保持(“医疗法”第24条)。

  (c)防火避难设备的维持(“医疗法”第25条)。

  c、告知后同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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