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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美容变毁容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16人看过举报

  美容养颜,青春永驻似乎是爱美人士永远的话题,说到这,自然离不开日常保养皮肤用的化妆品了。化妆品在微商中也成为了销售的热点,对此,有人看到了商机,有人则动了歪念。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张某,看到网上销售化妆品赚钱容易,便从某网上平台分别购入某品牌化妆品的防伪标、包装盒,标签贴纸,粉扑等一系列材料,在张某家中进行组装,然后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对外以正品价格2到3折的价格销售自己制造的某品牌化妆品。

  短短3个月时间,销售金额达数万元,正当二人认为发现商机,准备从网上继续购进原材料,扩大生产制造规模之际,从其处购买化妆品的消费者王某,感觉其从孙某某处购买的化妆品和正品存在差异。

  在去某品牌化妆品公司投诉时,发现其购买的化妆品均为假货,后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二人发货地址,一举将二人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孙某某和张某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2018年8月,海淀检察院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

  1、购买化妆品,一定要去网络正规平台和正规实体店购买,购买时不仅要看防伪标,还要查看内部包装,不要贪图价格低廉,买到假货一旦造成身体伤害,就得不偿失了。发现化妆品存在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和同化妆品公司联系,检验真伪。

  2、发现自己买到假货后,不要慌张,第一时间联系12315,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微商在销售化妆品时一定要销售正品,不管是销售高仿品、还是上述自己制作所谓“正品”化妆品的行为,都是知假造假、知假售假的行为,将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4、购物网站和交易平台要切实肩负起平台监管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线索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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