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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连日辱骂法官、扰乱法院秩序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489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韩某诉被告姚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后,被告姚某之子姚某某及姚某儿媳朱某因不满判决结果,于判决当日至周村区法院萌水法庭哄闹滞留,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仍不改正。后于2017年3月22日至24日连续三日在法院哄闹滞留、阻碍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法院并随意辱骂法官、殴打法警,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周村区法院作出决定书对姚某某拘留十五日。后姚某某主动书写悔过书表示:认识到辱骂法官扰乱法院秩序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悉心改正,今后做一名守法公民。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于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旋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显得重要而迫切。人民法院既是法官的工作单位,更应成为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后盾和屏障,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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