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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罚”衔接惩治恶意欠薪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63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2017年1月17日,7名员工前往松江大队投诉,反映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且公司负责人已失去联系、去向不明。接报后,松江大队依法受理了该起投诉,并迅速启动恶意欠薪隐匿类案件调查取证程序。

  经调查,该公司注册地为松江区松米路,实际经营地为松江区新桥镇申港二路,主营楼梯生产及安装,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为芦某。截至2017年1月,该公司拖欠7名员工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2人被拖欠三个月以上,金额在20000元以上,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2017年3月15日,松江大队依法向该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补发员工工资,该公司到期未予整改。调查期间,该公司办公场所大门紧锁,芦某久未露面,手机关机,处于失联状态。依据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芦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7年4月10日,松江区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松江公安分局处理。2017年4月13日,松江公安分局正式立案侦查。2017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芦某被警方抓获。2017年11月20日,松江区检察院以芦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提起公诉。2017年11月30日,松江区法院依法判决芦某相关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判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案件分析]:为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加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原来由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难以解决、刚性不够的恶意欠薪问题,自2011年5月1日起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后盾,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工作方面的保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本市对“数额较大”予以进一步界定,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芦某以隐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其中有2人被拖欠3个月以上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达到了本市对于欠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松江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松江区公安分局处理。最终,芦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在查处类似的恶意欠薪案件过程中,松江区人社局还与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探索建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查处衔接操作规则、建立了日常沟通联系制度,及时查处并公布相关恶意欠薪案件,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震慑和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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