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龙虾、花螺等水产品,一斤只需要2-3元就能买到,而这些被低价出售的水产品原来是在水产市场不花一分钱捡来的。日前,宝山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施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施某某和妻子王某某是安徽省的农民。2017年2月10日两人来到上海谋生,无意间听一位老乡说水产批发市场里有很多被扔掉不要的海鲜,只要稍作加工就可以卖掉赚钱,两人当下合计准备去试试。之后每天凌晨,两人都会来到江杨北路上的水产批发市场,在卖水产的门面店门口蹲点,发现那些被扔掉的、不好的、死的水产品,都会捡回来。这些被扔掉的品种有青蟹、膏蟹、澳龙、小青龙、鳗鱼、花螺等,两人每天大概能捡80斤。
到了凌晨3、4点,施某某夫妻二人将这些水产品洗洗干净,稍作修剪,装在泡沫箱子里,等候顾客上门购买。这些海鲜他们每斤只卖2-3元,但每天可以盈利300元左右。
2017 年2 月19 日2 时许,该水产品批发市场安保部负责人杨某获知上述情况,遂报警。
经检验,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捡拾的死因不明的花蟹、珍宝蟹、青蟹钳中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018年6月28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施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5日,宝山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一年。
检察官说法
禁止令简单地说就是被禁止在一定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种非刑罚性处罚,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深化社区力量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教育意义,实践中以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居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也的确需要健全的监管体系,但经营者和消费者才是消除和防范这一问题的核心战斗力。消费者要谨慎购买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产品,莫贪便宜因小失大;经营者不能为了更多的利润,放弃应有的底线。
便宜“捡不得”,消费者必勿心存侥幸,经营者务必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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