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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老汉偷了一壶油被判刑6个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52人看过举报


 60岁本该是在家颐养天年、儿孙承欢膝下的耳顺之年,但孙某某却因入室盗窃被提起公诉。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某生于1956年,200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4月刑满释放。

  2018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仙桃市长埫口镇太洪村寻找作案目标,见徐某甲家的厨房没有锁门,遂开门入室四处翻找,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最后看到桌上放着一壶已经使用过的食用油,就顺手拿走。

  随后,孙某某又来到该村徐某乙家,欲再次盗窃时被徐某乙发现,徐某乙夫妇与村民将孙某某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一贯表现和悔罪态度,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这起案件乍一听像是判决过重,仅盗窃一壶食用油对这位老人来说有点得不偿失,事实上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不冤枉,无论偷窃金额大小,入室盗窃即构成犯罪,盗窃一壶使用过的食用油并非男子本意,但如果被害人家里有更多钱财,偷窃男子当然会悉数偷走。该男子在偷窃第一家后,再次折返进入第二位被害人家中盗窃,更是说明了其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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